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23-013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8,942,401 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86%;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 年 3 月 20 日。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召 开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及九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八届十四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 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1/7 象提出的异议。 3、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市国资委关于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常国资〔2021〕12 号),常州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4、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并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发布《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及八届十五次 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3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 公告》,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 予人数为 191 人,授予数量为 29,817,000 股,授予价格为 4.30 元/股。 8、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及九届八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及相关上网文件。 (二)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2/7 2021 年 2 月 25 日 4.30 元/股 29,817,000 股 191 人 注: 以上为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数。 (三)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 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 1/3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 1/3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 1/3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第一个限 售期将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限售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3/7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 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业绩考核目标 售期 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2019 年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且不低于 (1)以 2017-2019 年三年营业 第一个 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2017-2019 年三年扣非每股 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 解除限 收益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扣非每股收益增长 售期 率不低于 1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1 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41.56%,不 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2021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 低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 40%,且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5%。 注:①扣非每股收益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该 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8.66%); 指标计算不含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 (2)以 2017-2019 年三年扣非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发行股票融资等行为,在计算考 每股收益平均值为基数,2021 核目标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19 年 度 扣 非 每 股 收 益 增 长 率 为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32.17%,不低于公司设置的目标 ②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值的增长率=[(2021 年 值 16%,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度营业收入+2022 年度营业收入)/2/2017-2019 年三年营业收 (-113.98%); 入的平均值]-1,以此类推。 (3)2021 年现金分红比例为 ③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扣非每股收益平均值的增长率=[(2021 36.27%,不低于 2021 年合并报 年度扣非每股收益+2022 年度扣非每股收益)/2/2017-2019 年 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三年扣非每股收益的平均值]-1,以此类推。 东净利润的 35%。 ④若在计算同行业均值时,同行业企业相关指标数据出现极值 综上,公司业绩符合前述条件。 (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200%),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4/7 授权剔除相关样本。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实际授予的 191 名激励对象中,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由个人的 有 2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 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符合激励条件;175 名激励对象考 A、B、C 和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次激励计划涉 核结果为“B 良好”及以上,当期 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1.0;6 名激 考核 90≤X≤100 75≤X<90 60≤X<75 X<60 励对象考核结果为“C 及格”,当 总分 期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0.8;8 名 考核 A 优秀 B 良好 C 及格 D 不合格 等级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 不合格”, 标准 1.0 1.0 0.8 0 当期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0,该部 系数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及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 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 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回购注销,后 续公司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91 人,鉴于 48 名激励对 象个人情况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变化,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28,625 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4 日披露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其中 46 名激励对象退休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离职,可根据业绩考核期 和任职具体时限按约定条件解除限售。公司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 为 181 人(含前述 38 名退休或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离职且个人年度考核 达标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942,401 股,约占 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86%。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1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942,401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86%。具体情况如下: 已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限制性股票 量占已获授予限 (股) 数量(股) 制性股票比例 葛维龙 董事长 672,000 224,000 33.33% 5/7 副董事长、总 史荣飞 607,000 202,333 33.33% 裁 高国伟 副总裁 588,000 196,000 33.33% 邓建军 技术总监 512,000 170,666 33.33% 恽伶俐 财务总监 505,000 168,333 33.33% 何晓晴 董事会秘书 448,000 149,333 33.33% 惠 茹 行政总监 374,000 124,666 33.33% 庄文龙 总裁助理 230,000 76,666 33.3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及其他激励对象 23,193,000 7,630,404 32.90% (173 人) 合计(181 人) 27,129,000 8,942,401 32.96%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 年 3 月 20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942,401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0.86%。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6/7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29,817,000 -8,942,401 20,874,599 无限售条件股份 1,014,971,426 8,942,401 1,023,913,827 总计 1,044,788,426 0 1,044,788,426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 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 来源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及因此引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而需履行的相关法 定程序。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 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 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5 日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