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建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腾达建设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29
关于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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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805 号
致: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腾达建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竺艳律师参加腾达建设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腾达建设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腾达建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腾达建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腾达建设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腾达建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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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选举叶丽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杨九如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叶弘历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孙九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廖少明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黄俊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张湧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叶立春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叶舒健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一)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台州
市椒江区东海大道 1800 号腾达中心西 1 幢四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2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22 年 11 月 2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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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8 人,合计持有股份 338,471,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887%。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4,006,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065%。
本所律师认为,腾达建设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
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四项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腾达建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