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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达建设: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04-15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腾达建
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
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
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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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激
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事业部、激励对象三个层面
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0%;
                           2、以 2022 年的新增中标额为基数,2023 年的新增中标额增长率不低
                           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
                           2、以 2022 年的新增中标额为基数,2024 年的新增中标额增长率不低
                           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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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5%;
                           2、以 2022 年的新增中标额为基数,2025 年的新增中标额增长率不低
                           于 8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新增中标额”指经审计的
上市公司新增中标额。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事业部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与其所属事业部考核年度的业
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事业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系数,
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事业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当
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
体系数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事业部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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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至 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申诉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薪酬委员会申
诉,薪酬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最
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
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由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薪酬委员
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激励计划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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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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