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环药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6-04-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联环药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薛江 联系电话:021-22169332
保荐代表人姓名:夏涛 联系电话:021-2216923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8 号)核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联环药业”、“公司”、“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2,208,846 股,发行价格 26.00 元/股,共募集资金 317,429,996.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4,001,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303,428,996.00 元。本次非公
开发行新增股份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联环
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联环药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环
药业 2015 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联环药业进行了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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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光大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
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已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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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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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承诺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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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承诺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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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承诺的情况发生。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7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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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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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10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对公司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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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2015 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12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生该等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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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的事项发生。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14 经核查,2015 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15 经核查,2015 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17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核查,2015 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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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江苏联
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
18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
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联环药业自本次非公开发行以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标题
1 2015 年 5 月 6 日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 2015 年 5 月 13 日 公司章程(2015 修订)
3 2015 年 5 月 13 日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4 2015 年 5 月 13 日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5 2015 年 5 月 13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6 2015 年 5 月 13 日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公告
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7 2015 年 5 月 13 日
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8 2015 年 5 月 13 日 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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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标题
见
9 2015 年 5 月 13 日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10 2015 年 5 月 13 日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11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2 2015 年 7 月 7 日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13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不减持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回测
14 2015 年 7 月 15 日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15 2015 年 8 月 28 日 半年报摘要
16 2015 年 8 月 28 日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17 2015 年 8 月 28 日 2015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8 2015 年 8 月 28 日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19 2015 年 8 月 28 日 对外投资公告
20 2015 年 8 月 28 日 半年报
21 2015 年 8 月 28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2 2015 年 8 月 28 日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
23 2015 年 8 月 28 日
意见
24 2015 年 9 月 3 日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5 2015 年 10 月 29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6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7 2015 年 10 月 29 日 第三季度季报
28 2015 年 12 月 7 日 关于撤回复方非洛地平缓释片及草酸依地普伦片申报生产申请的公告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
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联环药业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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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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