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环药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3-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联环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药业”、“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
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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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薛峰
保荐代表人 薛江、姜涛
联系电话 021-3258738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513
注册资本 21,958.17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文峰路 2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文峰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春来
实际控制人 扬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潘和平
联系电话 0514-8781308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4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4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2、统筹非公开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进
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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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
书及相关其他文件。
4、提交推荐文件后,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者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情况的变化,组织修订相关申请
文件;
5、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
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等。
6、组织完成发行人会后事项的核查和申报材料的封卷工作。
7、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发行人共同确定发行方案、价格和时间安排;
协助发行人顺利完成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并出具上市保荐书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
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每年委派人员到发行人现场,对联环药业
的规范运行和募集资金运用进行现场检查。
2、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检查和审阅了会议文件。
3、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
续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大会决议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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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5、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承诺事项,督导发行人按照承诺用途
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联环药业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
募集资金 14,708,749.79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联环药业独立
董事对此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联环药业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
配合尽职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尽职调查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
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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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本次发行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积
极配合保荐工作,接受保荐机构的组织协调并履行其相应职责,对保荐机构提出
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联环药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联环药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联环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
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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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薛 江 姜 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薛 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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