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环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通知》、《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
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
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