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环药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联环药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6-28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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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
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经办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并进行见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以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28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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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会议通知”)。
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因会议统筹安排等原因,决定将原定于2022年
6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22年6月27日召开。经本所律师查验,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公告”)。
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胡一
桥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修订<联环药业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联环药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为提高
公司决策效率,单独持有公司37.86%股份的股东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
董事会书面提议将上述《关于选举胡一桥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修订<联环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联环药业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本
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联
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
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与原会议通知、延期公告统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
师视频见证,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下午14时00分在扬州生物健康产业园健康
一路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文格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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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联环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的查验,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12,870,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078%。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计 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8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金仁力、王广基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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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 《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8.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联环药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联环药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胡一桥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联环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联环药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
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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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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