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1-05-10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股字[2011]第 003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贾平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
区锦江路 110 号贵航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
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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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超过二十日。同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发布
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补充通知,通知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超过九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有
关规定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
权的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数 166,106,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52%。其中有限售流通股 148,086,674 股,无限售流通股 18,020,006
股。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大会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迟耀勇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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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201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10 年年度
报告及摘要”、“2010 年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提取 2010 年度任
意盈余公积的议案”、“2010 年利润分配预案”、“2011 年度财务预算”、
“关于 2011 年度在中航工业财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存款、融资的议
案”、“关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对外融资的议案”、“公
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分公司、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银
行借款担保的议案”、“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及 2010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 2011 年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2010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关于公司发行中
期票据的议案”等十四项提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照《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
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 2011 年度在中航工业财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存款、融资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在关联
股东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情况下,以出
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其余“2010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等十
二项提案均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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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2010 年 4 月 25 日,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一项新提案,即“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经
本所律师审查该新提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信息披露程序等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招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文
件备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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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签名盖章页)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平(签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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