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5-23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股字[2012]第 005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贾平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
区锦江路 110 号贵航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
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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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超过二十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有
关规定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2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
权的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数 155,582,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7%。其中:有限售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股数
137,586,674 股(有限售股数 92,580,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4%;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股数 17,996,2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3%。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大会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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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201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1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11 年年
度报告及摘要”、“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1 年财务决算
报告”、“关于公司提取 2011 年度任意盈余公积的议案”、“2011 年利
润分配预案”、“2012 年度财务预算”、“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融资及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在授权范围内
办理银行借款、委托贷款的议案”、 关于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及子公司之间银行借款担保的议案”、“关于
2012 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聘任及 2011 年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等十四项提案逐一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
进行了清点。
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融资及委托
贷款的议案”、“关于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2 年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表决情况下,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
过;
其余“201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1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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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提案均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招集人、主持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文
件公告、备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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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签名盖章页)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平(签名)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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