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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航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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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股字[2012]第 005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贾平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

区锦江路 110 号贵航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

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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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超过二十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有

关规定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2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

权的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数 155,582,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7%。其中:有限售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股数

137,586,674 股(有限售股数 92,580,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4%;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股数 17,996,2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3%。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大会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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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201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1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11 年年

度报告及摘要”、“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1 年财务决算

报告”、“关于公司提取 2011 年度任意盈余公积的议案”、“2011 年利

润分配预案”、“2012 年度财务预算”、“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融资及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在授权范围内

办理银行借款、委托贷款的议案”、 关于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及子公司之间银行借款担保的议案”、“关于

2012 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聘任及 2011 年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等十四项提案逐一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

进行了清点。

       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款、融资及委托

贷款的议案”、“关于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2 年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回避表决情况下,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

过;

       其余“201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1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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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提案均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招集人、主持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文

件公告、备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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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签名盖章页)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平(签名)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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