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10-25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股字[2012]第 016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孟庆云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
小河区锦江路 110 号贵航大厦九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2 年第 2 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
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10 月 9 日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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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超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有
关规定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2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数 155537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6%。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大会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推举张伟先生任公司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二项提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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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出席大会股东三分之二以上有效
表决权通过;
“关于推举张伟先生任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出席大会股东
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备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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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签名盖章页)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孟庆云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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