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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航股份: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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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股字[2013]第 006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贾平、王静颖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1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

阳市小河区珠江路 1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所律师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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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以下公告相同,从略)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时间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二十日。

       2013 年 5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2012 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

告》,公告时间与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上述公告和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等有关规定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

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3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

权的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数 151,607,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0%。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大会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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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201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1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12 年年

度报告及摘要”、“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2 年财务决算

及 2013 年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提取 2012 年度任意盈余公积的

议案”、“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在授权范围办理银行借款、

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银

行借款担保及子公司之间银行借款担保的议案”、“ 2012 年度财务报

告及内控报告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

情况及 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增补董事的议案”等十二

项提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

    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在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

避表决情况下,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其余“201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1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等十

一项提案均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其中增补

董事的议案按每一候选人进行了逐一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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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一项提案,即“增补董事的议案”,经本所律

师审查,新提案人为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案

提交召集人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28 日,距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少

于十日;截止该提案日,该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3,656,674 股,占股

本总额的 46.28%。公司董事会收到新提案后,于 2013 年 5 月 3 日,

发布《关于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议案公告》公告了新提案内容,

公告时间(节假日顺延)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新提案人资格、提案及公告时间均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招集人、主持人资格、新提案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文

件公告、备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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