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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航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11-13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书(股东会)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字[2013]第 072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贾平、杨波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在贵州省贵阳市
小河珠江路 1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3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后,本所律

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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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不少于十五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股

权登记日等有关规定事项,会议拟表决提案内容的披露充分完整。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止 2013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1,607,240 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50%。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大会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选举梅瑜女士任公司监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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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关于 2013 年度审计机构聘任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
    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出席大会股东三分之二以

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选举梅瑜女士任公司监事的议案”和“关于 2013 年度审计机

构聘任的议案” 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或备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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