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11-13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书(股东会)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字[2013]第 072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贾平、杨波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在贵州省贵阳市
小河珠江路 1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3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后,本所律
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1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书(股东会)
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不少于十五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股
权登记日等有关规定事项,会议拟表决提案内容的披露充分完整。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止 2013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1,607,240 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50%。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大会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选举梅瑜女士任公司监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2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书(股东会)
议案”、“关于 2013 年度审计机构聘任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
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出席大会股东三分之二以
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选举梅瑜女士任公司监事的议案”和“关于 2013 年度审计机
构聘任的议案” 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或备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3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书(股东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