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5-14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股字[2013]第 002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贾平、贾明律师出席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
区珠江路16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
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将召开本次
1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不少于二十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股
权登记日等有关规定事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
期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会议拟表决提案内容的披露充分完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
权的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51,607,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0%。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大会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3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及2014年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提取2013年度任意盈余
公积的议案”、“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在授权范围办理银行
借款、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及子公司之间银行借款担保的议案”“关于2013年
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2013年日常关联执行
情况及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十一项提案逐一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表决结果
如下:
“关于 2013 年日常关联执行情况及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在关联股东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情况下,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其余十项提案均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结论性法律意见
3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文
件备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名盖章页)
4
天一致和法律意见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平
贾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