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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航股份: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3-17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字[2015]第 003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贾平、

孟庆云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珠江路 1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关规定

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5 年 3 月 16 日 10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

的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1,631,540 股,占

公司 2015 年 3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51%。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51,607,24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5%;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300

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01% 。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大会

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贵州贵
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并其中包括的<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的种类、来源和数量情况>、<首次授予的股
票期权分配情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
可行权日、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股票期权
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特殊情况的处理>、<本计划的变
更、终止>等子议案,以及《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四项提案(含 12 项子提案),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形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两
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
果进行了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 12 项子提案,
以及《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出席大会股东三分
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
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招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签名盖章页)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   平



                                   孟庆云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