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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航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12-26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字[2015]第 0125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贾平、

王静颖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

区珠江路 1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关规定

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

的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2627240 股,占公

司 2015 年 12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52.85% 的。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52627240 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85%;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

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00 %。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大会聘请的律师。公司总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续聘众环

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的提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

现场投票后,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526272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       %;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数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股权数合计

       股,其中同意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

为      0   %;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

0 %;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股数的比例为 0 %。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案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

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招

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