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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航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6-01-15  

						                 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法意字[2016]第 002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贾平、

谭琪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珠

江路 16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关规定

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6 年 1 月 14 日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

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3,000,959 股,占

公司 2016 年 1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97%。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52,627,24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85 %;经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73,719    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12 %。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大会

聘请的律师。公司总经理及部分高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共 6 个子议案)”、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共 3 个子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

议案(共 2 个子议案)”等提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

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

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三分

之二有效表决权通过;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共 6 个子议案)”、“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议案(共 3 个子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共

2 个子议案)”等提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二分之一有效表决权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招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