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6-12-02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16]第 0112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贾平、涂丹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小
河区珠江路 16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所
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在公司信
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
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规定事项,
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
代理人共计 4 人 ,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53176943
股,占公司 2016 年 11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3.040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153176943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3.0402 %;经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0 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00 %。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大会
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张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续聘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
费用的议案》的提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
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
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
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费用的议案》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
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