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4-13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19]第 0016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蔡瑾、王静颖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1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
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二十
日。
上述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关规定
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
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3,692,555 股,
占公司 2019 年 4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8534 %。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13,678,135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8499 %;经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14,420 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0035 %。
2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大会
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唐海滨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2018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8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及 2019 年财务预算报告》、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关于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在授权范围办理银行借款、委托贷
款的议案》等九项提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两名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度监事会
3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工作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9 年财务预算的报告》、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在授权范围办理银行借款、委托贷款的
议案》等七项提案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关于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和《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汽车系统控股有限
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情况下以出
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4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