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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航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6-23  

						                       国浩(贵阳)律师文件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0]第 0137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赵文娟、 贾平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
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在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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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公告,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
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及相关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
等有关规定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
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20 年 6 月 22 日 9 时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
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2,596,804
股,占公司 2020 年 6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5824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212,596,804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5824 %;经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0 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 %。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大会
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唐海滨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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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及费用的

议案》、《选举王正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

举夏景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等三项提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

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

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及费用的议案》、《选举王正红女士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夏景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监事的议案》易预计的议案》         三项提案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
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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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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