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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航股份:2020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24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 0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0]第 0305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贾平、尚进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后,本
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1 月 7 日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
关规定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
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 9 时 30 分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2,607,204 股,占公司 2020 年 11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58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4
人 , 代 表 股 份 212,596,804 股 , 占 公 司 股 权 登 记 日 总 股 本 的
52.5824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400 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0026 %。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大会
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唐海滨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选举监事

的议案》子议案即《选举秦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

后,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

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子议案即《选举秦昆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提案,经采用累计投票方式以出席会议
二分之一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