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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航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09  

                                           国浩(贵阳)律师文件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1]第 0033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贾平、王艳妮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上
午在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第 5 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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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在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发布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公告,公告时
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超过二十日。
    上述通知及相关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
决)的方式和流程等有关规定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
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凭证,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 9 时 30 分止,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12,581,104 股,占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股
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57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
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12,381,520 股,
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529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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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99,584 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0.0493 %。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大会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唐海滨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
集人、主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财务预算》、《关于提取 2020
年度任意盈余公积的预案》、《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
预案》、《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1 年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与中航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在授权范围内办理银
行借款、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红阳密封件公司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等十
一项提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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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现场投票后,两名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所律
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
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
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0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财
务预算》、《关于提取 2020 年度任意盈余公积的预案》、《关
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在授权范围办理银行
借款、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红阳密封件公司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等九项
提案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关于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1 年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与中航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汽车系统
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
避表决情况下以出席大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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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签名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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