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07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2]第 0035 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贾平、王艳妮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在
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 36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第 5 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在公司
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超过十五日。
上述通知、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提案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
流程等有关规定事项,且对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
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
证,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股东
大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2,918,804 股,占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52.662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
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2,381,520 股,占公司股权
登记日总股本的 52.529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7,284 股,占股权登记
日总股本的 0.1328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部分视频)、董事会秘书及大会聘请的律师。公司经理及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雷自力先生主持(视频)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
主持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关于贵州
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永红散热器公司改制为全资子公
司的议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费用的议案》两个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现场
投票后,经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
表决统计数。
经汇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数据,本所律师确
认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永红散热器公司
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费用的议案》两个议
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 2 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