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2010-03-23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的;
(四)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
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五)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
措施。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情节确定。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3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