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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药玻: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1年4月)2011-04-11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
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省药用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总经理或指定委托人应向每位
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
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
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
进行核查。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初步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协商
后,正式确定年报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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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
后生效。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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