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11年4月)2011-04-11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
字[2005]37 号)、中国证监会 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证监
局 鲁证监公司字【2008】2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
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08】4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为防止大股东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专项制度由总经理牵头,财务总监、财务处长具体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本制度所
称“关联方”,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
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1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报、季报、半年报公布前 10 天向山东证监局报告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十条 公司或参控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并按侵占
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三)对清欠工作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若发现大
2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公司应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清
理大股东欠款及冻结大股东股份”的方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4 月 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