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内部审计制度(2011年4月)2011-04-11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一种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
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监察专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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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名,审
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及工作经验,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
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九条 审计监察专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
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
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
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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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应收款、采购及应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全面获得和查阅被审计对象的资料,包括:
(1)会计帐簿、凭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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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银行对帐单;
(4)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8)重要会议记录;
(9)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10)其他相关资料。
(三)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
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
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
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拟订审计
年度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按照经批准的审计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审
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审计项目计
划,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下达“审计通
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对
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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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交换
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董事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果在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后,内部审计人员整理证据形
成正式书面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批准,并下达经批准的审计决定,督促有关单
位认真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应按审计决定的有关建议和意见限期整改,
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应将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审计工作组。审计机构可组织对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如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和结论有异议,应在10日内向董事
会提出复审申请,经批准可以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向董事会提
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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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内部审计
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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