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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药玻: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1年4月)2011-04-11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1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
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
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
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
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
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2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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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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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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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二)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误导。
(四)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
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7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并报送相关文
件;
       2、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长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事件有重大进展、
变化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方面起草临时报告,并具体负责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
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所列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
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长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权国资审批机构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
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授
权人员最终签发。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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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山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法定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划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
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
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
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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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0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
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
答。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事件
有重大进展、变化等时,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随时向公司
报告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并应配
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将本单位、
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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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公司在作出重
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及有关知情人士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 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披露有关信息的时间。
    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形式代替正式公告。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中、英文文本的,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引起歧义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作出进一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及资
料,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六十一条 未按相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局秘书负责组
织。董事局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12
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如本制度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
突的,依照有关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予以废止。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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