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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药玻: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4月)2011-04-11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改变公司《招

股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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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

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

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

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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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

打细算、规范运作、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

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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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劵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

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

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

荐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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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

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

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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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

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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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

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会同项目管理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

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

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

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

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投资超预算 20%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帐簿、

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投资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须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

报告及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规定为准。本办法未

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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