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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药玻:经理工作细则(2011年4月)2011-04-11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

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用。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

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

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人员,不得担

任本公司的总经理。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总经理的情形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

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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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

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五)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金;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

利益的活动;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秘密信息;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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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三)亲自行使公司依法赋予的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大会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各自履行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应该指定一名副经理代行其职

权。

       第十条    经理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会议,讨论、分析并决定公司

的月度生产、销售状况及计划,以及经理提交的其他事项,安排公司财务,

及时了解国内外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于每次召开经理会议前半天通知出席经理会议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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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经理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

定一名副经理代其主持。

    第十三条   经理会议对某一事项作出决定时,应由出席会议的总经理、

副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总经理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经理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经理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指定

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   经理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会议结论。

    第十六条   总经理、副经理应对经理会议决定承担责任。经理会议决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定的人员应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发言中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可以

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经理会议决定涉及任何出席会议的人员或与其有直接利害

关系时,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经理会议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或不发表意

见。经理会议记录应注明该出席会议人员回避或不发表意见的原因。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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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

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经理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自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生效。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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