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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药玻: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4月)2012-04-16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

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

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

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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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拟回购股份、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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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五)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发生变动;

    (十九)公司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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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公司

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

    (六)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

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

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

求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研究、发起重大事项的上市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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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

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

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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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

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将相

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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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

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

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

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悖的,按证券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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