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2015-09-11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的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要求和《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专项研究论证,制
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与要求、
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资本成本,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一)公司股东回报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股东回报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
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2、股东回报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规定的股东回报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利润
分配原则、现金分红条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相对上一年度同比有增长,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分配。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有重大项目投资的情况下,
且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满足长期发展的需求,增强
后续发展,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
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达到或者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及比例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度具体
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
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
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分配比例。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
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
限于投资者热线、投资者邮箱、互动易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