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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药玻: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1-07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编号:临 2017-001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2030 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46,174,862 股,每股发行价格 14.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 币 675,999,979.68 元 , 扣 除 承 销 保 荐 费 及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共 计

10,960,000.00 元后 , 净 筹 得 人 民 币 665,039,979.68 元 。 其 中 人 民 币

46,174,862 元为股本,人民币 618,865,117.68 元为资本公积。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

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16)第 538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12 月 8 日止,公司实际收到人民币 666,499,979.68 元,此款

为本次募集资金额 675,999,979.68 元扣除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的保荐暨承销费 9,500,000.00 元后的款项。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山

东省药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 并于近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沂源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215631682613           199,00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                698853832              269,0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1603008129022109790    198,499,979.6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山东药玻年产 18 亿只一级耐水药用玻璃管制系列瓶项目”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

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勇、刘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甲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