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之《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议,现就上述 议案发布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资金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符 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 18,172,457.39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意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