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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药玻: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272 号

致: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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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柴文先生主持。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2017 年 5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根据前述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开会日期为: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5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20 日,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据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6,943,6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8.524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3、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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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
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上,1 名监事代
表和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
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4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5       关于计提激励基金的议案
  6       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       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9       关于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
 11       关于授权董事长批准向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
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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