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子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2020-08-18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投融资管理,确保投融资行为
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提高投资收益,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子公司持续、稳
定发展,保障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投资、融资行为。
第三条 子公司投资行为包括
1、风险性投资,是指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 债
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
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子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
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4、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调整搬迁、土地购置等。
第四条 子公司融资行为包括
1、股权融资,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发行;
2、债务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票据、信用证、
发行债券(含永续债)、融资租赁及其他法律允许的借款融资行为。
第五条 子公司实施投融资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投融资行为的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为子公司投融资行为的决
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议事原则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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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行为做出决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核定金额如下:金额在 25000 万元以
下由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金额在 25000 万元—50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金额在 50000 万元以上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投融资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子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发生投融资行为时,需形成详细的可行性报告上报公司分管经理,分管经理根
据金额确定批复程序,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的批复的,按规
定实施。子公司均应在批复范围内依法开展投融资行为,在未依本管理办法履
行相关投融资程序和未取得投融资行为批复的,不得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本管理
办法规定的投融资行为。
第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融资行为全过程的风险管控,做好实施
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如出现影响投融资效果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
时,应根据程序及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第九条 子公司要根据经营目标和自身条件制定投融资工作计划和资金预
算,公司的年度投融资计划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复,批复同意后根据决
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投融资行为完成后应适时开展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审计部门对重
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的投融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标准》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子公司不得组织员工内部集资或社会集资,未经公司批准,不
得对子公司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可能危及公司资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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