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3-24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
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
会公告(2008)48 号要求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非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
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初审的公司财务
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2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
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上述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
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
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3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