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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药玻:独立董事2021年述职报告(蒋敏)2022-04-26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蒋敏)
    作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
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效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切实维护
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报告期内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出席会议和表决情况
    2021 年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
                                 参加董事会情况                          东大会
                                                                           情况
  姓名    本年应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参加董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式参加次                   未亲自参加会    东大会
          事会次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议        的次数
            数
蒋敏        5          5         4           0     0          否           0
    本人针对董事会决策事项,均认真进行审查。就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和投资等情况,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进行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运用自身专
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以谨慎
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本人对董事会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和弃权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照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和独立的原则,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客
观、真实地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重大事项都事先进行了认真审核,从加强内部控制以
及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角度,本着独立客观判断原则,真实的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全体
股东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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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实际资金需求,本次利润分配的预案为:以 2020 年末总股本
594,967,74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3.00 元(含税),拟分配现金股利共
计 178,490,324.1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人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状况,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需求,同意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对董事会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执业经验丰富、资质信誉良好的
审计机构,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执业准则,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
成果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
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3、对董事会拟定的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人认为九届十一次董事会拟定的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方案符合公司
实际,能够更好的激励公司董事、监事勤业尽责,同意该薪酬方案。
    4、对公司经营班子薪酬办法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为九届十一次董事会拟定的公司经营班子薪酬办法符合公司实际,能
够更好的激励公司经营班子勤业尽责,同意该薪酬方案。
    5、对《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
打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6、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 2021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
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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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执行。
    7、对授权董事长批准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 2021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
董事长批准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风险评级低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高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对更换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 2021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
换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顾维军
先生、孙宗彬先生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其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同意顾维军先生、孙宗彬先生担任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对扩大预灌封产品产能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 2021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扩
大预灌封产品产能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预灌封产品符合国家药包材发展政
策,扩大公司预灌封的生产规模,有利于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
争力。同意公司扩大预灌封产品产能,并提请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对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 2021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
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以债转股的方
式对全资子公司四川绵竹成新药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康瑞药用玻璃包装制品
有限、包头市丰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其资金实力并优化资本结
构,促进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以债转股增资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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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本人同意以债转股的方式对全资子公
司增资。
    11、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本人一致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实施。
    (2)对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对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
出了分析和说明,项目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符合公司
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本人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符合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
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因此,本人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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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
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当前的和长远的业务发展情况,能够实现在兼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同时,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本人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
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所做分析,及提出的填补措施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因此,本人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
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年报审议与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依据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编制过程中,
我们认真参与年报审计工作,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事项进行了沟通交流,做好公司内部与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召开了会议,
参与了年报审计各个重要阶段,确保了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及出具的财务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
    四、 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均为会计、法律、行业等领域的资深
专家学者,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对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
的要求。公司已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确保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沟通顺畅,明确独立董事在工
作中责任和义务,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 日常职责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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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通过查看公司的定期报告、参加董事会时进行沟通等方式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积
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
    通过参加上交所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文件,
规范公司的经营。
    六、 其他事项
    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
立董事决策和监督作用,谨慎运用公司赋予的权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述职人:蒋敏
                                                            202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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