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9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 2019-003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1 月 8 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
修订”),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如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
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
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 收购其股份;(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 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 要约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给职工。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股东
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 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针和投资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六)公
本;(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他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
一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
股份总数 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 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的,应当实行累积
决定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投票制。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乘以全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
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候选人,各董事候选
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则
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
新一轮选举,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待选董事
名额。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七)拟
作;(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定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
形式的方案;(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对公司因本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
予的其他职权。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十七)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