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2022-04-28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上海交大
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
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就公司 2021 年度内发生的担保事项说明如
下:
1、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情况;
3、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资子公司上海诺德生物实业有限公司为母公
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短期借款 0.2 亿元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为母公司总计担保金 0.2 亿元。中
金集团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申请办理长期借款 1.32 亿元
(其中 0.27 亿已在一年期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
金集团为交大昂立总计担保金额 1.32 亿元。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公司资金占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手续,并已及时在证监会及上交所指定
报纸及网站上予以充分披露。
独立董事签字:
李霞、刘峰、朱网祥、乔玉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