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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大昂立: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11-23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 2022-047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 11 人(其中独立董事 4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11 人。
    ● 有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第 1 项议案投反对/弃权票。本次董事会审议议案,赞成 6
票,反对 3 票,弃权 2 票,审议通过。
    主要反对/弃权理由为:(1)审议事项应先经提名委员会审议。(2)根据公司时任总
裁张云建先生反映,大股东存在挪用资金情况,不宜对《关于由指定代理人暂代总裁的
议案》进行表决。
    公司及律师对反对/弃权理由的回复:(1)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第
六条第四款规定及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若非正式任命总裁,仅就新总
裁未正式任命前,临时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暂时代行总裁全部职权的,无需经提名
委员会审议,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即可。(2)针对董事提及的关于公司以贸易合同
的方式对外支付 7200 万元事宜,公司在 2022 年 1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公司董事会决议有关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2022-046)中进行了核查及充
分说明,公司不存在大股东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动用公司资
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会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
式送达各位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11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11 人,本次会议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由指定代理人暂代总裁职责的议案》
    因公司原总裁张云建先生不再履行公司总裁职责,根据《公司章程》及《总裁工作
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指定公司副总裁夏三燕女士(简历见附件)和公司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夏景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联席代理总裁,公司相关决策文件由
两人共同署名后方可生效。暂代总裁职责的期限为 2 个月,公司会在 2 个月内完成新任
总裁的提名和聘任流程。
    赞成 6 票,反对 3 票,弃权 2 票,审议通过。


    董事赵思渊女士、唐道清先生反对的理由: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第四款: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的规定,鉴于本
次选任暂代总裁也属于该范畴,且暂代总裁非总裁指定,故应先经提名委员会审议。
    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18 年)》第
六条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议并
提出建议。《总裁工作细则(2013 年)》 第十二条规定: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
须临时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部分职权。需代为履行全部职权的,应提请董事会决
定代理人选。根据上述规定,若非正式任命总裁,仅就新总裁未正式任命前,临时授权
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暂时代行总裁全部职权的,无需经提名委员会审议,提请董事会决
定代理人选即可。《公司章程》对于公司代理总裁的决定流程未明确规定,仅规定董事会
职权之一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而《总裁工作细则》第十二条对于代理总裁决定流
程有明确规定。因此,适用《总裁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并不冲突。
    综上,公司代理总裁可由董事会表决决定,而无需经提名委员会审议。


    董事何俊先生反对的理由:根据公司总裁张云建先生反映,大股东已经发生挪用公
司 7200 万资金的情况。本人认为,若任其发展,公司的风险已经不止于财务风险和经
营风险,可能会危及公司存续。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股民的利益,本人坚持认为,在
此事盖棺定论之前,不应对《关于免去公司总裁的议案》及《关于由指定代理人暂代总
裁的议案》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李柏龄先生、刘峰先生弃权的理由:公司总裁张云建先生向我们书面反映
大股东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也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动用公司 7200 万元资金支付
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贸易合同业务。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
们认为有必要对此事进行查询,在未调查清楚真相之前,不宜对《关于免去公司总裁的
议案》进行表决。据此,我们同样认为不宜对《关于由指定代理人暂代总裁的议案》进
行表决。
   公司对何俊先生反对以及对独立董事李柏龄先生、刘峰先生弃权理由中所涉及的
7200 万元资金事项做如下回复: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并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公司董事会决议有关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在问询函回复公告中,公司针对上
述董事提及的关于公司以贸易合同的方式对外支付 7200 万元事宜进行了核查及充分说
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2-046)。
   综上,公司不存在大股东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动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附件:
    夏三燕女士简历:
    夏三燕女士,女,1977 年出生,哥伦比亚大学财务管理本科学历。现任公司副总裁。
历任上海海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鸣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景华先生简历:
    夏景华,男,1971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和高级工商管理硕士,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
公会资深会员。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曾任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首席财务官、副总裁。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