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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大昂立:关于公司股东原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1-14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 2023-004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原执行事务合伙人
                    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大昂立”)5%以上股东丽水
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丽水农帮”)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庆元农帮菌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帮菌业”)、上海益意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上海益意”)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庆元农帮菌
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 3 号)、《关于对上海益意贸
易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 4 号)(以下统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一)农帮菌业:
    经查,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6MA28J2RE3Y)存在以下问题:
    丽水农帮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交大昂立 39,072,641 股,占交大
昂立总股本比例为 5.01%。你公司作为丽水农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交大昂立拥有权
益的股份为 5.01%。2022 年 3 月 2 日,你公司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持有的丽水农帮 6.25%
的合伙企业份额。2022 年 3 月 29 日,丽水农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你公司不再是丽水
农帮执行事务合伙人。你公司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 5.01%。但你公司在交大
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超过 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到 2022 年 6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经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上海益意:
    经查,你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7MA1J36T89P)存在以下问题:
    丽水农帮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交大昂立 39,072,641 股,占交大
昂立总股本比例为 5.01%。2022 年 3 月 2 日,你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丽水农帮 6.25%
的合伙企业份额。2022 年 3 月 29 日,丽水农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你企业成为丽水农
帮执行事务合伙人。你企业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至 5.01%。但你企业在交大
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超过 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到 2022 年 6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经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一)公司股东原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度重视,将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
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将进一步敦促 5%以上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
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警示函系公司股东原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涉及
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
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