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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交大昂立: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31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2023-008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3 号楼 11 楼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54,160,31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58.607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嵇霖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11 人,其中董事曹毅先生、唐道清先生现场出席会议;
   董事长嵇霖先生、董事嵇敏先生、赵思渊女士、何俊先生、张文渊先生、独立董事
   王涛先生、宋振华先生、李柏龄先生、刘峰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4 人,其中职工监事乐晓华先生现场出席会议;监事长徐
     军先生、监事蒋贇先生、朱莹政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职工监事付昌年先生因病请
     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暂未到任,由董事长嵇霖先生暂代董秘职责并出席会议。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6,899,321           89.5938 25,971,586        5.7186 21,289,412         4.6876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1          关于变更       10,800       0.0228 25,971,586       54.9410 21,289,412        45.0362
            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大会共审议 1 项议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本次大会审议的该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大会审议的该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方式。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欧龙、游广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1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