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4-03-11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14年3
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潘利斌先生、尹志波先生、李勇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
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免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的规定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其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同意公司聘任潘利斌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尹志波先生为公司财
务总监、副总裁,聘任李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章
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内容及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参
照其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经营团队的
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同意董事会制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三、关于公司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因工作需要,聘任黎莉萍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
秘书工作。经审阅其个人简历和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不符合任职的情
况,我们认为黎莉萍女士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董事会聘任
的程序符合规定,同意董事会做出的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决议。
独立董事:贺志华 曾艳琳 韩雪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