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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发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8-21  

						    证券代码:600538             证券简称:国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4-052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和代理人人数       股份总数(股)        份总数的比例(%)
 通过现场会议进行投票      3人                        246,367,690            53.0506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      2人                            15,500             0.003338

          合计             5人                        246,383,190               53.05

    (三)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潘利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公司董事喻陆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参会);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董事
会秘书、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黄昌华律师、韦微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汇总如下:
序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是否
                       议     案   名   称
号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1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46,383,190      100           0        0         0         0 是
2     《关于控股子公司湖南国发向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40,368,564      100           0        0         0         0 是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46,383,190      100           0        0         0         0 是
4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46,383,190      100           0        0         0         0 是
        关联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潘利斌、朱蓉娟、彭韬对《关于控股子公司湖南国发向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回避
    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黄昌华律师、韦微律师见证。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