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2015-06-02
证券代码:600538 证券简称:国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25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拟向控股 50.41%的子公司湖南国
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发”)提供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
期限 6 个月,借款利率为 8%/年。
为了保证公司按期收回上述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湖南国发总经理胡晓珊以其
本人持有的湖南国发 9%的股权作为担保,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由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彭韬、朱蓉娟夫妇通过广西汉高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2.29%的股权,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 6.15%的股份,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亦持有湖南国发 19.59%的股份。根
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湖南国发成立于 2003 年 9 月 12 日,注册资本 7,400 万元,法定代表人:胡
晓珊,地址:湖南省临湘市,主要从事氨基甲酸酯类系列产品、农药中间体、精
细化工产品等的制造和销售。经天健会计事务所审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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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发总资产 29,885.69 万元,净资产 9,671.39 万元,2014 年度实现净利润
-3,103.22 万元,营业收入 21,889.26 万元。
湖南国发股东持股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50.41
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59
上海聚隆投资有限公司 13.86
胡晓珊 9.00
湖南海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66
鲁杰 1.48
曹素芸 1.00
合 计 100.00
湖南国发的法人股东简介:
1、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 1993 年,注册资本为 464,401,185 元,法定代表人:潘利斌,经营范
围:藻类、贝类、甲壳类等海洋生物系列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对文化产业、
房地产业、农药及医药工程项目的投资(限国家政策允许范围);房地产开发、
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灯饰、家具、仿古木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
电、电子产品的购销代理;进出口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滴眼剂、散
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丸剂、酒剂、糖浆剂、合剂(含中药前处理和提取)
的生产及销售本厂产品、消毒剂(75%单方乙醇消毒液)的生产,酒精批发(以
上项目仅限制药厂经营);大型餐饮、宾馆、公共浴室、咖啡厅、茶座(仅限国
发大酒店经营)。其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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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1 月 6 日,法定代表人:
潘利斌,注册资本:5,000 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对工业生
产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及加工项目的投资。
3、上海聚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自汉;住所:嘉定区兴贤路 1388
号 4 幢 3076 室;注册资本:1,000 万元;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
咨询(除金融、证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4、湖南海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1 万元,法定代表人:胡
晓珊,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融资服务,提供企业投
资顾问服务,商务咨询。
(二)关联关系介绍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彭韬、朱蓉娟夫妇通过广西汉高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广西
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2.29%的股权,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15%的股份,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亦持有湖南国发 19.59%的股份。根据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公司董事长潘利斌先生担任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国发的
董事,公司董事胡晓珊、尹志波担任湖南国发的董事。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
董事潘利斌先生、胡晓珊先生、尹志波先生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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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为湖南国发提供借款,主要是有助于该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济
效益。湖南国发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且
该公司目前的经营基本稳定,因此本公司对其的财务资助风险不大。
四、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以下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
公司提供的本次关于拟向控股子公司湖南国发提供借款关联交易的有关资料,认
为该事项符合实际经营需要,涉及的价格按市场原则公允定价,符合公开、公正、
公平原则,不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 6 个月的短期借款,有利于缓解该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降低该
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向其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市场原则公允定价,该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此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的
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议案经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潘利斌先生、尹志波先生和胡晓珊先
生依法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4、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全体董事
(9 名董事)出席会议,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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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3 名关联董事潘利斌先生、尹志波先生和胡晓珊先生回避表决,其余 6
名董事全票同意通过了该项议案。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95%,根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保荐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
公司的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核查意见,认
为: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审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满足
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降低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2014 年 8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公
告》(临 2014-048 号公告),公司向子公司湖南国发提供借款人民币 3,500 万
元,期限 2 年,借款利率为 8%/年,此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因该笔借款
尚未到期,湖南国发尚未归还给公司。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发股份向控股子公司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
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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