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16-03-19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
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国发股份”)之委托,作为其
申请向北京德宝恒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宝”)发行股份购买其持
有的河南德宝恒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德宝”)100%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事
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鉴于国发股份已于 2016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重组事宜并于 2016 年 3 月 4 日披露了《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上海证券交
易所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向国发股份下发“上证公函[2016]0225 号”《关于对北
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现就《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
见的问题,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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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
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专
项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法律
意见书中对于与本次重组相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本次交易各方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
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本所律师已对
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
4、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资产交易各方、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国发股份对《问询函》的回复材
料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6、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国发股份用于披露本次重组预案的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律
师发表意见的问题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预案已披露相关内
容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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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案披露,标的资产拥有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将于
2016 年陆续到期,截至预案披露,标的资产按照相关资质证书的取得标准建立
并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及措施,并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延期。请补充披露:(1)
公司有关资质的具体控制制度及措施;(2)结合相关资质证书的续期条件,说
明标的资产资质续期是否存在障碍;(3)如相关资质证书过期后,标的资产未
能获得延期或新发证书,将对标的资产造成哪些具体影响,标的资产将采取哪
些应对措施。
根据河南德宝的陈述并经核查,河南德宝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耗材智
慧供应链服务,并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获发编号为“豫 010486”《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有效期至 2016 年
5 月 17 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 年修订)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
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主管
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根据河南德宝陈述并经核查,其已按照前述规定分别于 2016
年 2 月 1 日、3 月 1 日在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了第二类医疗器械
经营备案手续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终止期限 许可范围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豫郑食药监械经营备 20160129 号 —— 见注①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豫郑食药监械经营许 20160079 号 2021.2.28 见注②
注①:第二类:6801 基础外科手术器械,6802 显微外科手术器械,6803 神经外科手术
器械,6804 眼科手术器械,6805 耳鼻喉科手术器械,6806 口腔科手术器械,6807 胸腔心血
管外科手术器械,6808 腹部外科手术器械,6809 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6810 矫形外科(骨
科)手术器械,6812 妇产科用手术器械,6813 计划生育手术器械,6815 注射穿刺器械,6816
烧伤(整形)科手术器械,6820 普通诊察器械,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 医用光学器
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3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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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7 中医器械,6828 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
医用 X 射线设备,6831 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6832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3 医用
核素设备,6834 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含体外诊断试剂),
6841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45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46 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
6854 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5 口腔科设备及器具,6856 病房护理设备及
器具,6857 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8 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6863 口腔科
材料,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 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
品,6870 软件,6877 介入器材。
注②:第三类 6801 基础外科手术器械,6803 神经外科手术器械,6804 眼科手术器械,
6807 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6808 腹部外科手术器械,6810 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
6812 妇产科用手术器械,6815 注射穿刺器械,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1 植入体内或
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2-1 除外),
6823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9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8 医用磁共振设备,6830 医用 X 射线设备,6831 医用 X 射线附
属设备及部件,6832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3 医用核素设备,6834 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
置,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6841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45 体外循环及
血液处理设备,6846 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54 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5
口腔科设备及器具,6858 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6863 口腔科材料,6864 医用
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 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0 软件,
6877 介入器材。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相关规定、河南德宝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河南德宝持
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064-13Q-0308-R0-S,有效期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认证证书》(编号为 861337100620,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
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所强制要求的、从事其目前主营业务必备的资质证书,前述证
书到期如未及时续展将不会对河南德宝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预案披露,本次交易对方北京德宝 2009 年 7 月增资过程中,刘学锋认
缴 750 万元,郑朝阳认缴 35 万元。刘学锋认缴的前述 750 万元增资款由郑朝阳
代为垫付并实缴至北京德宝,刘学锋所持 75%股份由郑朝阳代持,理由是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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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个人时间和精力有限。请补充披露:(1)刘学锋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主要
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以图表形式列示刘学锋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基
本情况。
1、刘学锋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刘学锋持有北京德宝 75%的股权,系北京德宝及河南德宝的实际控
制人。根据刘学锋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与上市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本次交易的预案以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刘学锋将通过北京德宝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并因此
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根据河南德宝陈述并经核查,其目前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耗材智慧供应链服
务;报告期内(即 2014 年度、2015 年度,下同)主要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
三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
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〇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等
部队医院提供医疗器械耗材的智慧供应链服务。根据刘学锋书面确认,其与河南
德宝上述主要客户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以图表形式列示刘学锋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刘学锋书面确认,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北京德宝、河南德
宝外,其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关联企业名称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海纳阳光(北京)医药控股有限
1 5,000 刘学锋:99% 投资管理
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阳光”)
四维骏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2 1,000 刘学锋:75% 投资管理
(以下简称“四维骏业”)
3 乐昌市丹金矿业有限公司 500 四维骏业:100% 矿产品销售
4 乐昌市润达经贸有限公司 200 四维骏业:100% 矿产品销售
5 宜章县龙达矿业有限公司 100 四维骏业:100% 矿产品销售
6 天津合力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500 海纳阳光:100% 药品销售
北京康宁瑞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7 500 海纳阳光:70% 软件开发
公司
8 北京海纳阳光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1,500 海纳阳光:60% 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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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北京海纳阳光”)
9 北方医药产业有限公司 1,000 海纳阳光:90% 食品药材销售
10 天津怀仁制药有限公司 3,000 海纳阳光:19% 药品生产
深圳前海华澳海纳医疗健康基金
11 3,000 海纳阳光:49% 基金管理
管理有限公司
国药健康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海纳阳光:
12 2,666.6667 健康投资孵化
(以下简称“国药健康”) 45.75%
13 上海鑫合医药有限公司 2,000 国药健康:60% 药品销售
上海钥世圈云健康科技发展有限 国 药 健 康 :
14 2,000 技术开发
公司 32.647%
15 上海里索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000 国药健康:40% 医药技术开发
刘学锋作为交易标的实际控制人就同业竞争问题,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与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刘学锋控制的北京德宝目前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从事医
疗器械经营相关业务;此外其控制的海纳阳光(北京)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纳阳光”)于 2013 年协议受让了北方医药产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
含有医疗机械经营相关事项;以下简称“北方医药”)90%的股权,在股权转让
变更登记完成后,海纳阳光发现北方医药存在重大隐瞒事项而未能完成财务及文
件交接,刘学锋实质上对该公司并不拥有控制权,该公司目前被主管工商部门列
入经营异常名单,被相关执行法院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无实际经
营业务。除上述情形外,承诺方(含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下
同)未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区域从事或协助其他方从事与上市公司(含河南德宝,
下同)现有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为从根本上消除与河南德宝存在同业竞争的
可能性,承诺方承诺:(1)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北京德宝作为控股型企业,
已不再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经营业务;同时承诺方最迟将在不晚于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注销北京德宝持有的《医疗
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变更北京德宝经营范围(即删除与医疗器械销售相关
经营事项)的相关工作.。(2)若刘学锋最终能实际控制北方医药,其应自实际
控制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注销北方医药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转让给
上市公司。
2、承诺方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协助其他方从事任何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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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若上市公司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承诺方亦不会从事与上市公司的新业
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但经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4、承诺方将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获取的信息或其他资源以任何方式作出任
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5、如因承诺方违反本承诺函,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承诺方将对由此给
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
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6、本承诺在签署后生效,并在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
和之后的 24 个月内有效且不可撤销。”
三、预案披露,2015 年 10 月标的资产存在股权转让。请补充披露:(1)
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是否与本次重组交易价格存在差异,如存在,
请说明存原因;(2)转让方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1、标的资产河南德宝报告期内的股权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经核查,河南德宝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权转让或注册资本变动情形。
2、交易对方北京德宝 2015 年 10 月股权转让相关情况
经核查,北京德宝的原股东李文韬、王雪游于 2015 年 10 月分别将其持有的
北京德宝各 3%的股权转让给郑朝阳。根据郑朝阳、李文韬、王雪游书面确认,
北京德宝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12 日,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由于北京德
宝设立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不允许自然人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郑朝阳
直接持有北京德宝 40%的股权,并委托王雪游、李文韬分别代其持有北京德宝各
30%的股权。北京德宝设立后至 2015 年 10 月前,曾先后两次增资将注册资本从
100 万元增至 1,000 万元,股权结构相应变更为郑朝阳、王雪游、李文韬分别持
股 94%、3%、3%。因王雪游投资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筹划上市,为规范股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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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王雪游、李文韬于 2015 年 10 月分别将其代郑朝阳持有的北京德宝各 3%的
股权无偿回转给郑朝阳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股权代持及其还原
事宜是真实的,且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根据李文韬、王雪游书面确认,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与本次重
组的交易对方北京德宝、标的资产河南德宝及上市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预案披露,海纳阳光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及 2016 年 1 月将天津德宝,
德宝恒生股权转让给标的资产。截止 2015 年末,天津德宝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
德宝恒生营业收入为零。请补充披露:(1)上述资产收购事项的交易价格及定
价依据,本次重组评估中,天津德宝及德宝恒生评估金额,是否与上次资产收
购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2)海纳阳光与标的资产、交易对方、
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为解决同业竞争并整合业务,刘学锋控制的关联企业海纳阳光于
2015 年 12 月将其持有德宝恒生(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
宝”)100%的股权以及德宝恒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科技”)
99%的股权转让给河南德宝;并将其持有德宝科技 1%的股权转让给天津德宝。
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12 月天津德宝股权转让
经核查,海纳阳光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作出股东决定,将其持有天津德宝
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河南德宝;同日,海纳阳光与河南德宝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前述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天津德宝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
值即 3,346,486.19 元。2016 年 1 月 5 日,天津德宝在天津市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局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2、2015 年 12 月德宝科技股权转让
经核查,海纳阳光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作出股东决定,将其持有德宝恒生
99%、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河南德宝、天津德宝;同日,相关方分别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前述股权的转让价格合计为德宝恒生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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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账面净资产值即 12,834,063.33 元。2016 年 1 月 5 日,德宝科技在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专项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根据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德宝
恒生贸易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含天津德宝及德宝科技
各 100%的股权)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
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并由双方最终协商确定。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
司书面说明,本次重组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资产基础法 2015 年 12
月 31 日德宝科技预估值为 1,283.49 万元,天津德宝预估值为 334.65 万元,均与
股权转让价格基本一致。收益法按照河南德宝合并口径财务数据进行预估,德宝
科技、天津德宝预估值已包含在河南德宝收益法预估值中;考虑到德宝科技、天
津德宝均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因此未来预测中仅考虑了上述企业预计发生的费
用。本次重组标的资产预估结果采用收益法预估值。
经核查,根据刘学锋、上市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其控制的海纳阳光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本次交易的预案及《上
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刘学锋将通过北京德宝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故其控制的海纳阳光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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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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