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说明2020-05-29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
效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向康
贤通等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广州高盛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经董事会对参与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
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
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
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
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签署页)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