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支付部分现金对价及相关费用的独立意见2021-08-12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预先
支付部分现金对价及相关费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现金对价及相关
费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现金对
价及相关费用,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一致,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
2、公司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有资金事宜,履
行了规定的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7,699,987.40 元置换自筹资金
预先支付的部分现金对价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