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3-14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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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
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
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要求
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办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
缓、豁免的信息时,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机构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批,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审批,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
免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由董事会办
公室妥善归档。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文件;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其他知情人员要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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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并要求相关内幕人士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2)。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相关人员如需就公司暂缓、豁免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
应当在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人员可以
就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
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涉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若
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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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业务知情人名单
是否已填报业务知情人名单 是□ 否□
业务知情人是否作出书面保密 是□ 否□
承诺
申请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
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公司总裁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审批意见
1、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需报送书面文件及必要附件
2、审批通过后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业务知情人需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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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等文件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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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登记部门
的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部门/职务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地点 知悉信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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