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2月修订)2023-02-09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交流,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
营状况,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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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的个人及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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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
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
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投资者咨询的公司投资信息,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
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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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
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
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
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的相关情况。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
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
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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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
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按照附件 1 的格式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调研、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登记,对接受
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
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
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参加调研(沟通、采访)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
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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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
予以回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
动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
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承办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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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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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五)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
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人员做好投资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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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承诺书
时间 来访机构
来访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职务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本人(本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违反以上承诺事项,对贵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贵公司
有权要求承诺人采取足够、适当的措施,以保证贵公司免受或减少损失。
承诺人(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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